本文是学习GB-T 24909-2010 装饰照明用LED灯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源电压250 V 以下频率为50 Hz 交流或直流的装饰照明用
LED 灯(以下称
灯)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由 LED 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灯。
该产品适用于室内或室外装饰照明。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(GB/T 2828. 1—2003,ISO 2859- 1:1999,IDT)
GB/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GB 7000.1 灯具 第1部分: 一般要求与试验(GB 7000.1—2007,IEC
60598-1:2003,IDT)
GB 7000.7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(GB 7000.7—2005,IEC 60598-2-5:1998,IDT)
GB7000.9 灯具 第2-20部分:特殊要求 灯串(GB
7000.9—2008,IEC60598-2-20:2002,IDT)
GB 7000.201 灯具 第2-1部分: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(GB
7000.201—2008,IEC 60598-
GB17625.1 电磁兼容 限 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(设备每相输入电流≤16 A)(GB
17625.1—
2003,IEC 61000-3-2:2001,IDT)
GB19651.3 杂类灯座 第2 - 2部分: LED 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(GB
19651.3—2008,
IEC 60838-2-2:2006,IDT)
GB/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测试方法
GB/T 24826 普通照明用LED 和 LED 模块术语和定义
GB/T 249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 LED 灯 性能要求
GB/T 24826所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
装饰照明用 LED 灯 LED lamps for decorative
lighting
由 LED 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用于装饰照明的灯。
3.2
额定值 rating
灯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其特定的数值,该值及条件由本标准规定或由制造商或销售商规定。
style="height:1.71314in" />style="height:0.63998in" />style="height:1.17326in" />style="width:0.55995in;height:2.86682in" />class="anchor">GB/T 24909—2010
3.3
初始值 initial value
灯未经老炼所测定的光电参数。
3.4
亮度维持率 luminance maintenance factor
灯在规定的条件下燃点,在寿命期间一特定时间的亮度与灯初始亮度之比,用百分数表示。
3.5
有效长度 effective length
灯发光部分的长度,单位 m。
3.6
平均寿命(50%的灯失效时的寿命) average life(life to
50% failures)
灯光通维持率(亮度维持率)达到本标准的要求,并能继续燃点至50%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
计时间。
——色温或颜色
— — — 用途:透光型灯不加符号,投光型灯符号为 T
—额定功率(单位:W)
—额定电压(单位:V)
BZ 装饰照明用LED 灯
示例:220 V12 W 投光型 6500 KLED 灯的型号为:BZ220/12 T RR
a) 透光型装饰照明用 LED 灯 。
b) 投光型装饰照明用 LED 灯。
凡符合本标准的灯,还应符合GB7000.1、GB 7000.7、GB 7000.9、GB 7000.201
或 GB 19651.3 的
规定。
5.1.1 灯的外形尺寸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。
5.1.2 灯外罩不应有影响发光效果和使用的缺陷。
5.1.3 灯经初始燃点后,其内壁不应有明显的水或胶等附着物。
5.2.1
透光型灯亮度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0%;投光型灯光通量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0%。
白色灯的色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,灯的显色指数应不低于67;其他颜色的灯应给出颜色色品
坐标的目标值,颜色不均匀性CIE1976 色坐标 u',v'均不超过±0.006。
GB/T 24909—2010
表 1 LED 的初始色度特性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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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30 K±51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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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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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65 K±355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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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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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28 K±283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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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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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3 K±243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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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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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85 K±275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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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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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65 K±245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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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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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45 K±175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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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00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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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25 K±145 K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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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4909—2010
5.2.3 光通(亮度)维持率和颜色漂移
灯在燃点3000 h 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85%;在燃点6000 h
时其光通(亮度)维持率应不低于
83%;在燃点70%额定寿命时,其光通(亮度)维持率应不低于65%。
在寿命期间的特定时间点上,颜色的CIE1976
色坐标和显色指数与初始颜色之间的差异应在表2
所列范围内。
表 2 颜色漂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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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 h | 6000 h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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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,其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10%。
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,其实际功率因数与标称功率因数之差应不大于0.05。
灯的谐波电流应符合 GB 17625.1 的要求。
灯的平均寿命应不低于30000 h。
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,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为25℃±1℃,相对湿度最大为65%的无对流风
的环境中进行。
在稳定期间,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±0.5%的范围之内;在测量时,应降至±0.2%的范围之内;对于
寿命试验应该稳定在±2%。
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超过3%。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%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。
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。
用目视法或游标卡尺进行检查或测量。
6.3 灯的初始特性(5.2)、(5.3)
按 GB/T 24824 或附录 A 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。
6.4 寿命(5.4)、光通(亮度)维持率和颜色漂移(5.2.3)试验
寿命试验的方法按GB/T 24908 的规定。
寿命试验中单只灯寿命按第一只灯"烧毁"或寿命性能低于本标准要求时的累计时间计算;平均寿
命按n(n≥10)
只灯的光通维持率、颜色漂移符合本标准要求,且继续燃点至50%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
时的时间计算。
当灯燃点至特定时间时,按 GB/T 24824
规定的方法测量其光通量,并计算光通维持率;按附录 A
试验方法测量亮度,并计算亮度维持率。
电源电流的谐波含量测量按GB17625.1 中的要求进行。
GB/T 24909—2010
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用目视法检查,牢固度用蘸水的湿布轻轻擦拭标志15 s
后,再用蘸有有机 溶剂(己烷)的布擦拭15 s
后来检验,擦拭后,标志仍应清晰可辨。灯上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用外观
法检查。
7.1
为了检验灯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生产企业的检验部门应对灯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
试验。
7.2 交收试验的样本应从每日(批)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。交收试验按
GB/T 2828.1 执
行,其试验项目、抽样方案、检验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规定。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产品
为一批。交收试验中安全项目的检验规则应按照相应安全标准规定。
7.3
例行试验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。例行试验的样本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灯中均匀抽取。当产品生
产停产半年以上,或当产品的结构、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,都应进行例行试
验。例行试验按GB/T 2829判别水平I
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,其试验项目、不合格质量水平、抽检数量
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4规定。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应按照例行检验的规定。
例行试验若不合格,则应停止生产和验收,直至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,才可恢复生产和验收。例行
试验还应该对全部安全项目进行检验。
表 3 交收试验的项目、抽样方案、检验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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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4
例行试验的试验项目、不合格质量水平、抽检数量和判定数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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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4909—2010
每只灯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。
a)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;
b) 灯的型号、输入电压、功率及有关光电特性;
c) 外壳防护等级;
d) 制造日期(年、季或月);
注:年、月用数字表示,季用罗马字表示。
每只灯用小包装盒包装,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。包装应安全可靠。包装箱内应附有制造厂产品合
格证或符合下述要求的合格印章。
a)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;
b) 检验日期;
c) 检验员签章。
8.4 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使用汉字注明
a)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;
b) 产品名称和型号;
c) 包装箱内灯的数量;
d) 厂址;
e) 产品标准号;
f) 其他有关标志。
灯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%通风室内,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。
灯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。
GB/T 24909—2010
(规范性附录)
灯光亮度特性测量方法
A.1 亮度测量
在无杂散光的暗室条件下,将灯水平放置,在25℃±2℃环境温度中,待灯稳定后用1级亮度计
测量。
测量点选择如图 A.1,
测量点1、测量点3位于灯端点1/10有效长度处,测量点2位于灯管的中点。
style="width:4.23321in;height:3.16008in" />测昼点1
测量点2
测量点3
亮度计
图 A.1 亮度测量图示
亮度计对准测量点,将测量角投满视场,如图 A.2
所示。亮度计观测视场的直径应为灯管直径的
3/4,分别测量光亮度L、L₂ 、L₃ ,取 L 平均亮度=(L₁+L₂+L₃)/3,
其值应符合本标准5.2.1的要求。
体积较小的灯或必要时可选取一个亮度测量点,亮度计观测视场的直径应为灯直径或最小有效长
度的3/4。
style="width:2.86661in;height:2.0867in" />灯
亮度计观测的视场
图 A.2 视场选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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